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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友强盗窃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2-1)



    周友强盗窃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00115号

    公诉机关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友强(曾用名:李晓庆),男,20岁(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县邮亭镇火车站1组;2005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07)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友强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周友强在北京市朝阳区八王坟站乘坐930路公共汽车时,在车后门口盗窃郭燕鹏(男,16岁,河北省人)挎包内JVC牌700X型摄像机1部,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周友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有郭燕鹏陈述,证人周晖、宋军证言,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照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友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友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友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2007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 晓 东



    二 0 0 七 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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