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玉、安海龙盗窃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2-6)
安保玉、安海龙盗窃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00133号
公诉机关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保玉,男,18岁(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定州市东亭镇东堤阳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海龙,男,18岁(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定州市东亭镇东堤阳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保玉、安海龙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安保玉、安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安保玉伙同安海龙到其打工的通州区幼儿园工地,趁无人之机,盗窃库房内3x162+2x102型橡铜线25米(价值人民币1350元),后二人又勾结安朋龙、安永辉、安毅龙将橡铜线剥去外皮,后五人欲将铜芯销赃时被该工地保安发现,被告人安保玉、安海龙后被查获。
安保玉、安海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有安朋龙、安永辉、安毅龙、王景要、刘海滨、刘建峰证言,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保玉、安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集体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保玉、安海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海龙犯罪时尚未成年,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安保玉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安保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安海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保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安海龙犯盗窃罪,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 晓 东
二 0 0 七 年 二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秦 英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