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丰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12-10)
刘俊丰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733号
公诉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俊丰,男,1983年9月10日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哈拉达乡下山湾村三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0被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丰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俊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丰于2006年9月19日20时许,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天富洋服装厂内,盗窃黑以CITYMEN牌两用羽绒服五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俊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富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经过、案件来源、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丰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俊丰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俊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存海
二00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英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