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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丽丽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1-26)



    陈丽丽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丽丽,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高营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12月11日被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7)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丽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丽丽于2006年11月16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赐成网络订房服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将冯某某(女,23岁)放于办公桌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帐号0200225301022873533)盗走。后于同年11月18日,将该卡内人民币3000元取走。后被查获。赃款已起获并发还。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丽丽在庭审中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冯丽娜的陈述,证人毛瑞华、王芳、鲁微、昝月娇、侯莹、米冠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的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丽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丽丽犯有盗窃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丽丽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丽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嘉玉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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