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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跃、郭立新、杨伟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2-8)



    赵跃、郭立新、杨伟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跃,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卸甲营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从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立新,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建新北区11楼4门401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磊、李长岗,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伟,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双营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8月21日被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卞志忠,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跃、郭立新、杨伟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凤海、被告人赵跃及其辩护人乔从人、被告人郭立新及其辩护人李长岗、被告人杨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卞志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赵跃、郭立新、杨伟于2006年8月18日夜间,在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内,盗窃公司总装车间内OPTIMO185/65R14 86H韩泰轮胎三个、KUMHO 185/65R14 86锦湖牌轮胎一个、WHREEL-AL 52910 OM300铝合金轮毂四个,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760元。后被告人郭立新将该轮毂出售。轮胎已起获并发还。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跃、郭立新、杨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谭金、李树嵩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报案材料、现场及赃物照片,轮胎、轮毂价格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赵跃、郭立新、杨伟于2006年8月20日3时许,在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内,盗窃851012E100型北京现代内后视镜五个、9611008000型CD碟盒一个、5291008800型轮毂四个,5293108210型轮胎四个,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0 003.58元。三被告人后被查获。赃物被起获并发还。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跃、郭立新、杨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张友成、任庆成、王宝利、董杰、王东辉、亢金彪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起赃说明,工作职责说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跃、郭立新、杨伟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跃、郭立新、杨伟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跃、郭立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能主动交待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赔,故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杨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赔,故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郭立新、赵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被告人杨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立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的三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二十元发还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姜嘉玉

    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

    人民陪审员 梁家齐


    二00七 年 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赵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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