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望、薛宏敲诈勒索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2-7)
张望、薛宏敲诈勒索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望(别名大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水稻良种场015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6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宏,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聚粮屯乡海粮屯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6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0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望、薛宏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月31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望、薛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望、薛宏于2005年8月26日9时许,伙同张驰、牛建军、杨宝军、吕翠珍等人(均已判刑)在北京市顺义区东兴小区市场内,以王少敏卖大米缺斤短两为由,采用威胁方法,敲诈王少敏人民币4000元。
上述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望、薛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少敏、侯小兵的陈述、证人刘凤英、任润虎、宋改梅、杜永祥的证言、张驰、吕翠珍、杨宝军、牛建军的供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望、薛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公民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望、薛宏犯有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望、薛宏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07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薛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07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建民
二○○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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