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福增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2-9)
秦福增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福增,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莘县朝城镇秦庙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10月7日被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7)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福增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福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福增于2006年10月7日0时30分许,在陪工友去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卫生院治病之时 ,趁值班室内无人,将医生赵某某(女,36岁)的三星牌E738型移动电话机一部窃走,价值人民币1400余元。被告人秦福增后被查获。赃物被起获并发还。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秦福增在庭审中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淑杰的陈述,证人董传伟、董庆军、董传红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赃物手机照片、案发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福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秦福增犯有盗窃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秦福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福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嘉玉
二00七 年 二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赵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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