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铁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2-8)
朱小铁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小铁,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西田各庄村贯中路二巷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8日被羁押,2006年5月19日被拘留,2006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7)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铁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小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朱小铁于2006年3月到顺义区后沙峪镇西田各庄村郭某某(女,67岁,顺义区人)家,盗窃威乐牌窗式空调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朱小铁于2006年3月到顺义区后沙峪镇西田各庄村李某某(男,28岁,山东省人)的租住处,盗窃迎燕牌窗式空调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
被告人朱小铁于2006年3月到顺义区后沙峪镇西田各庄村罗某某(男,21岁,山东省人)的租住处,盗窃金菱牌JL100A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0元)。
被告人朱小铁后被查获。摩托车已发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小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小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汉猛、郭淑敏、李全民的陈述、证人王树友、李国庆、边福来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工作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小铁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小铁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小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朱小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郭淑敏人民币一百元,发还被害人李全民人民币一百二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二00七 年 二 月 八日
书 记 员 陈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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