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张胜荣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2-8)
石建、张胜荣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建,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许家务村育才中路87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杨二营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拘留,200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胜荣,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唐洞村朝阳街1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杨二营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拘留,200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7)第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建、张胜荣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建、张胜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建、张胜荣经预谋后于2006年12月4日4时许,到北京莱姆电子有限公司盗窃漆包线2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20元)。后二被告人在将赃物运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赃物已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建、张胜荣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建、张胜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仝腾雷、杨东艳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北京莱姆电子有限公司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建、张胜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建、张胜荣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07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胜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07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 军
二00七 年 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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