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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忠容留他人吸毒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9-29)



    林忠容留他人吸毒案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5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忠,男,37岁(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暂住北京市通州区竹木厂小区16号楼4门411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6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林忠在其暂住地,容留宋国太、陈新忠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国太、陈新忠等人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许可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忠无视国法,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林忠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07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六年 九 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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