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仟菊容留、介绍卖淫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9-28)
单仟菊容留、介绍卖淫案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5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仟菊(别名:姚芳),女,35岁(1970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云雾乡码头村4组,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西小马庄村。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仟菊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单仟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单仟菊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西小马庄村自己的暂住地,为卖淫女谭某某(女,27岁)和嫖客金某某(男,61岁)居间介绍并容留二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仟菊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某、金某某、朱国华、李秀梅、白万英、李达的证言,物证照片,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协议书、身份户籍情况的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仟菊无视国法,在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进行居间介绍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仟菊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单仟菊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于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单仟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仟菊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李 中 华
二00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侯 婷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