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亚东寻衅滋事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10-19)
季亚东寻衅滋事案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6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亚东,男,24岁(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林西县石房子乡大马金沟村,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马庄小区27号楼10单元102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亚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季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季亚东伙同李金(已判决)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市场枫林歌厅唱歌时,李金因琐事与翟庆荣发生争执,后季亚东、李金在对翟进行殴打的过程中,将歌厅的话筒、茶壶等物损坏。李金结帐时因赔偿歌厅损失问题与老板孙玉军(男,44岁,辽宁省人)发生矛盾。当日19时许,被告人季亚东与李金带领数10人到通州区八里桥枫林歌厅,对孙玉军、张海(男,24岁,辽宁省人)进行殴打,后又将二人强行带至温榆河高尔夫球场西侧河堤处再次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海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孙玉军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亚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海、孙玉军陈述,证人翟庆荣、李俊等人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亚东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亚东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季亚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亚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9日起至2009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 六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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