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郝中波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9-14)



    郝中波故意伤害案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5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建文,男,31岁(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大名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名县沙圪塔乡谢寨村。

    被告人郝中波,男,34岁(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通州区大杜社乡后堰上村85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中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建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建文、被告人郝中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郝中波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京东汽配城A厅内,因与周建文(男,31岁)素有矛盾故发生口角,后在厅外,被告人郝中波用拳头将周建文打致双侧鼻骨骨折,伴有明显错位,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查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建文诉称,由于被告人郝中波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郝中波赔偿其医药费852.35元、交通费323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13 175.35元。并提供了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误工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郝中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建文陈述,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郝中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未提出异议,但对赔偿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经依法核实后确认为:医疗费842.35元、误工费655元、交通费323元,共计人民币1820.35元。

    上述有关民事赔偿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误工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中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中波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中波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并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将赔偿款预交至本院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由于被告人郝中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郝中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中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郝中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建文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元三角五分(已缴至本院)。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为 杰

                二 0 0 六 年 九 月 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静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