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智伟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9-11)
毛智伟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5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智伟,男,32岁(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青原区新圩镇江头村委会毛家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毛智黬,男,23岁(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青原区新镇江头村委会毛家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智伟、毛智黬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智伟、毛智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毛智伟、毛智黬、毛根桂(另案处理)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大地村的北京成名华腾家具厂内,因琐事与冯秋林(男,37岁,四川省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毛智伟、毛智黬、毛根桂在厂门口用砖头将冯秋林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6年6月23日被告人毛智伟、毛智黬被先后抓获。
民事赔偿问题,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冯秋林陈述,梁华、徐永金、翟正华、张卫刚、田必洪证言,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智伟、毛智黬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智伟、毛智黬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毛智伟、毛智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06年1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毛智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06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孙 晓 东
二 0 0 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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