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哲章故意伤害案
——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9-28)
郝哲章故意伤害案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6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哲章,男,48岁(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17号院1号楼331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哲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哲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郝哲章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其父郝文耕家中,因琐事与其弟郝秉章(男,42岁)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郝哲章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郝秉章扎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郝秉章陈述,郝文耕、韩顺昌证言,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扣押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哲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哲章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郝哲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哲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09年7月30日止)。
二、凶器: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 晓 东
二 0 0 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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