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成成故意伤害案
——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10-30)
杜成成故意伤害案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6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成成(别名:杜成),男,19岁(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陕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陕县张茅乡麻塘湾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成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杜成成和其女朋友吴姗姗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湖光家园小区门外,因胡鑫、赵庆柱等人向杜成成索要欠款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杜成成用铁管将胡鑫肩部打伤,致胡鑫右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告发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但辩称系被害人一方首先挑起事端,被害人一方在事件起因上有过错,其是在被殴打受伤后才使用铁管打击被害人的。并有被害人胡鑫陈述,证人赵庆柱、孟祥涛、韩涛、吴姗姗等人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成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成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成成的辩解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并鉴于此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杜成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06年12月17日止)。
二、作案工具:铁管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 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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