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时云诉北京青年报社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12-20)
李时云诉北京青年报社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00795号
原告李时云,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山东省淄博科汇电气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09号内平房7号。
委托代理人杨荣旭,北京市四海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军,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时云诉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时云于2004年12月17日以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青年报社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时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时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5元,减半收取,由李时云负担3527.5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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